剑阁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03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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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体责任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无线电管理、科学技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县工业经济发展、信息化建设、无线电管理、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推进全县工业结构调整。

(二)负责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不含能源,下同)、信息化、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县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拟订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规定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生产许可的受理、销售许可证核发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工作。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发布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全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县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县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负责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

(七)负责全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实施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盐业专营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等相关职责,组织实施盐产业政策。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食盐专营政策和相关盐业法规规章;依法查处食盐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落实;组织审核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和换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负责受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跨省、跨区域信息告知并对外公示; 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盐产品;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食盐零售价格市场监测和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工作,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分析,监测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理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体系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管,牵头制定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十)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负责全县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县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推进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对全县工业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动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制定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目标,协调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督促检查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十三)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四)负责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五)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六)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县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间和县际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经营、境外投资及兼并重组。

(十八)拟订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标准,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制定并实施产业专项规划和产业扶持政策。

(十九)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开展工业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基地的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二十)推进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事业发展,开展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一)拟订全县科学技术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十二)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编制全县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四)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开展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五)组织实施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奖励、科技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工作。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二十六)组织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工作,推进全县科普能力建设。推进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科技统计工作。

(二十七)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二十八)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相关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

(二十九)组织拟订科技对外交往、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及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需求分析和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来剑工作政策、办理相关外国人工作许可。

(三十)组织编制创新创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三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三)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职责边界

(三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初级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烟叶种植等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医药、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

3.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小火电机组关停的实施方案、年度关停计划并督促落实,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各方共同参与;负责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上大压小”的统筹协调及项目申报;管理和全县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平衡。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 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十、本目录规定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责任主体

产业政策与投资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提升能效水平等方面,对项目能源利用方面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备案)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744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令第33号)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十一条规定:(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按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报请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及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当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责任主体

能源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节能报告、书面节能审查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合格的,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能源利用相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744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三)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意见,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责任主体  

能源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审核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实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施工条件是否具备等。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法规等科学施工、精心施工、安全施工,并做好恢复原貌等工作;施工结束后,会同电力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744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和《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责任主体

能源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检查国际视察准备工作、生产使用原始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记录保存期限及完整性、年度数据宣布等;对经营企业,检查运输和储存全过程管理能力、管理制度、经营记录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744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股(盐政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

3.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744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实施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责任主体

能源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成效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744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类)

实施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通过在线平台公布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责任主体

产业政策与投资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公布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或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解释备案责任:县经信科局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744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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