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公安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03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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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件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实施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实施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对金融机构未经审批、验收而擅自施工、营业或启用的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要立即责令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否同意申请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实施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实施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向该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第二十六条:具体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2004年)第三十七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区(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99项“公章刻制业许可”,《区(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5项“公章刻制业许可”。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依据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九条 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 20间以上 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 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旅馆业的日常安全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个人有涉嫌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4.事后监督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实施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机动车登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机动车登记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非机动车登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非机动车登记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校车驾驶资格核发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校车驾驶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户口迁移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迁移证件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普通护照签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护照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实施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签注签发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实施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签注签发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实施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边境通行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法本办法规定,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身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有对承运人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农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中医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向农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实施修复,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文件,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涉药许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部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骗取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检验销售应检验药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禁用药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对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本法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本法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4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许可证、未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4项之规定,违法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以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无许可证、未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50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5项之规定,违法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以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5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第6项之规定,违法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以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二十九条“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0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选举秩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2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3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4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6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7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0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2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3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4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5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寻衅滋事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6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7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8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9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0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1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2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3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4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5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6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7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8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9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90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91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92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93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94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95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96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97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98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99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00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01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02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03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04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05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06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07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08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有涉嫌违反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09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10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迫劳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强迫劳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11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12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13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搜查身体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搜查身体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14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15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16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威胁人身安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17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侮辱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侮辱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18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诽谤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诽谤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诬告陷害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19


表2-120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21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22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犯隐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23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24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伤害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25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猥亵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猥亵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26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27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虐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虐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28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遗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遗弃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29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迫交易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30

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31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32

序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33

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盗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盗窃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34

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诈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诈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35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哄抢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哄抢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36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抢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抢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37

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敲诈勒索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38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毁财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39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40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41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42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43

序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摇撞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44

序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45

序号

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46

序号

1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47

序号

1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48

序号

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49

序号

1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50

序号

1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51

序号

1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52

序号

1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53

序号

1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54

序号

1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55

序号

1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56

序号

1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57

序号

1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58

序号

1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59

序号

1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60

序号

1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61

序号

1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62

序号

1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63

序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业工作人员有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64

序号

1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65

序号

1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66

序号

1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67

序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68

序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69

序号

1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供虚假证言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70

序号

1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谎报案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谎报案情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71

序号

1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72

序号

1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73

序号

1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74

序号

1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75

序号

1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偷越国(边)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76

序号

1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77

序号

1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78

序号

1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偷开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79

序号

1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80

序号

1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污损坟墓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破坏、污损坟墓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81

序号

1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82

序号

1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停放尸体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法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83

序号

1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卖淫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卖淫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84

序号

1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嫖娼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嫖娼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85

序号

1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拉客招嫖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86

序号

1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87

序号

1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88

序号

1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利用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89

序号

1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90

序号

1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组织淫秽表演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91

序号

1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进行淫秽表演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进行淫秽表演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92

序号

1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与聚众淫乱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参与聚众淫乱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93

序号

1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为他人进行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94

序号

1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95

序号

1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赌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赌博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96

序号

1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97

序号

1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98

序号

1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199

序号

1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00

序号

2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供毒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01

序号

2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吸毒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吸毒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02

序号

2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胁迫、欺骗他人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03

序号

2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04

序号

2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有涉嫌为他人通风报信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05

序号

2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06

序号

2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07

序号

2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担保人有涉嫌不履行担保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08

序号

2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侮辱国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侮辱国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09

序号

2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侮辱国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侮辱国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10

序号

2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侮辱国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11

序号

2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12

序号

2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金融工作人员有涉嫌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13

序号

2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14

序号

2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变造货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变造货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15

序号

2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16

序号

2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17

序号

2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信用卡诈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18

序号

2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险诈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19

序号

2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20

序号

2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变造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变造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21

序号

2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22

序号

2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23

序号

2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毁损人民币的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24

序号

2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25

序号

2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26

序号

2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27

序号

2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28

序号

2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29

序号

2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30

序号

2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31

序号

2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32

序号

2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33

序号

2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34

序号

2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35

序号

2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36

序号

2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37

序号

2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38

序号

2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39

序号

2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40

序号

2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 2-241

序号

2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43

序号

2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44

序号

2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45

序号

2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冒用他人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46

序号

2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47

序号

2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48

序号

2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49

序号

2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运输枪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50

序号

2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51

序号

2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52

序号

2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上缴报废枪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53

序号

2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丢失枪支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丢失枪支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54

序号

2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55

序号

2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56

序号

2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57

序号

2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58

序号

2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59

序号

2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60

序号

2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61

序号

2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有涉嫌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62

序号

2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63

序号

2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64

序号

2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65

序号

2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66

序号

2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67

序号

2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有涉嫌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68

序号

2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69

序号

2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有涉嫌载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70

序号

2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涉嫌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71

序号

2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72

序号

2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有涉嫌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73

序号

2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74

序号

2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75

序号

2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76

序号

2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77

序号

2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78

序号

2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79

序号

2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80

序号

2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有涉嫌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81

序号

2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82

序号

2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有涉嫌载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83

序号

2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有涉嫌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84

序号

2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有涉嫌经停无人看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85

序号

2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86

序号

2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87

序号

2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88

序号

2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89

序号

2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涉嫌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90

序号

2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91

序号

2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92

序号

2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93

序号

2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94

序号

2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95

序号

2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96

序号

2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97

序号

2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有涉嫌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98

序号

2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有涉嫌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299

序号

2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有涉嫌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00

序号

3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01

序号

3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02

序号

3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03

序号

3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04

序号

3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05

序号

3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06

序号

3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07

序号

3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08

序号

3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09

序号

3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10

序号

3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11

序号

3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12

序号

3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13

序号

3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14

序号

3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15

序号

3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16

序号

3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17

序号

3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18

序号

3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有涉嫌违反行驶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19

序号

3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有涉嫌未悬挂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20

序号

3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涉嫌未配备押运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21

序号

3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涉嫌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22

序号

3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23

序号

3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24

序号

3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列》第三十条“……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托运人有涉嫌伪报品名托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25

序号

3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托运人有涉嫌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26

序号

3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携带、交运禁运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二)管制刀具;(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携带、交运禁运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27

序号

3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五条“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航空器失控;……”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28

序号

3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出售客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七条“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售客票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出售客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29

序号

3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八条“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不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30

序号

3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运人未核对登记旅客人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九条“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承运时未核对登记旅客人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31

序号

3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未登记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九条“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将未登记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32

序号

3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承运人有涉嫌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33

序号

3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一条“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配制、装载单位有涉嫌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34

序号

3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对承运货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35

序号

3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对航空邮件安检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对航空邮件安检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36

序号

3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毁坏铁路设施设备、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毁坏铁路设施设备、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37

序号

3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38

序号

3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39

序号

3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40

序号

3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危险货物不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运输危险货物不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41

序号

3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42

序号

3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2条:“娱乐场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够刑事出发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7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43

序号

3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42条:“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7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44

序号

3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7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45

序号

3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7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46

序号

3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7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47

序号

3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7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48

序号

3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7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49

序号

3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7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50

序号

3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7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51

序号

3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赌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五)赌博;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7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赌博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赌博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赌博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52

序号

3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五)赌博;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53

序号

3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51

序号

3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55

序号

3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56

序号

3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57

序号

3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案件,或者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58

序号

3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案件,或者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59

序号

3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案件,或者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60

序号

3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案件,或者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61

序号

3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案件,或者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62

序号

3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案件,或者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63

序号

3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案件,或者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64

序号

3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案件,或者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65

序号

3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案件,或者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66

序号

3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的案件,或者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67

序号

3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案件,或者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68

序号

3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案件,或者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69

序号

3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案件,或者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70

序号

3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案件,或者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71

序号

3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案件,或者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72

序号

3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案件,或者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73

序号

3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或者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74

序号

3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案件,或者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75

序号

3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案件,或者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76

序号

3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77

序号

3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78

序号

3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印刷非法印刷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79

序号

3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有涉嫌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80

序号

3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馆业经营者变更登记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81

序号

3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隐瞒包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馆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隐瞒包庇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82

序号

3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案件,或者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83

序号

3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案件,或者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84

序号

3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案件,或者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85

序号

3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86

序号

3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有未如实登记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87

序号

3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88

序号

3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89

序号

3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90

序号

3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承修机动车的经营者有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91

序号

3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修理企业有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92

序号

3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93

序号

3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94

序号

3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2.《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95

序号

3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收当禁当财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2.《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企业收当国家禁当财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96

序号

3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2.《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97

序号

3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2.《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企业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98

序号

3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2.《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企业在发现禁当财物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399

序号

3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单位和人员有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00

序号

4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有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01

序号

4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02

序号

4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03

序号

4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04

序号

4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05

序号

4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06

序号

4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07

序号

4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单位涉嫌不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08

序号

4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09

序号

4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10

序号

4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11

序号

4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12

序号

4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13

序号

4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14

序号

4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15

序号

4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服务公司有涉嫌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16

序号

4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服务公司或客户单位有涉嫌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17

序号

4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泄露保密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泄露保密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18

序号

4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从业单位有涉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19

序号

4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从业单位或客户单位有涉嫌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20

序号

4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从业单位有涉嫌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21

序号

4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从业单位有涉嫌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22

序号

4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员有涉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23

序号

4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员有涉嫌参与追索债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24

序号

4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员有涉嫌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25

序号

4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员有涉嫌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26

序号

4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员有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27

序号

4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培训单位有涉嫌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28

序号

4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金融机构有涉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29

序号

4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金融机构有涉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30

序号

4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31

序号

4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卖亲生子女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32

序号

4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33

序号

4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34

序号

4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组织作弊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35

序号

4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作弊提供帮助、便利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破坏考试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36

序号

4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有涉嫌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破坏考试秩序,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37

序号

4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泄露、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四项“在国家教育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在国家教育考试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破坏考试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38

序号

4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五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实施除组织作弊、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前泄露或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以外的扰乱考试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39

序号

4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第十六条“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40

序号

4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41

序号

4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第十八条“……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42

序号

4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43

序号

4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44

序号

4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45

序号

4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46

序号

4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在其它地方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处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47

序号

4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在其它地方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处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48

序号

4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在其它地方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处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49

序号

4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1款和第36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未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50

序号

4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的,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的,或者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的,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的,或者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51

序号

4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批准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52

序号

4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特种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辆、机动船舶、特种车辆有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53

序号

4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54

序号

4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铁路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55

序号

4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民用无人机所有者违反民航部门登记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民用无人机所有者有涉嫌违反民航部门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56

序号

4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57

序号

4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58

序号

4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逃避边防检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逃避边防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59

序号

4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60

序号

4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61

序号

4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62

序号

4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63

序号

4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中国公民出境后有涉嫌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64

序号

4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65

序号

4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有涉嫌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66

序号

4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67

序号

4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68

序号

4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有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69

序号

4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有涉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70

序号

4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馆有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71

序号

4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旅馆有涉嫌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72

序号

4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有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73

序号

4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外国机构有涉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74

序号

4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居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居留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75

序号

4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居留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76

序号

4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77

序号

4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78

序号

4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79

序号

4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就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就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80

序号

4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81

序号

4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82

序号

4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有涉嫌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83

序号

4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护照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骗取护照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84

序号

4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85

序号

4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86

序号

4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87

序号

4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88

序号

4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89

序号

4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台湾居民有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90

序号

4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台湾居民有涉嫌非法居留大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91

序号

4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92

序号

4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93

序号

4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94

序号

4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航空旅客订座记录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八条“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航空器负责人按以下标准罚款,对单个航班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一)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旅客订座记录的,按每漏报一次处50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航空旅客订座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95

序号

4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八条“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航空器负责人按以下标准罚款,对单个航班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二)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96

序号

4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不准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八条“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航空器负责人按以下标准罚款,对单个航班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三)报送登机人员信息不准确的,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不超过10人的,处1万元罚款;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超过10人的,每多错报1人,增处10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不准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97

序号

4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漏报、多报航空登机人员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八条“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航空器负责人按以下标准罚款,对单个航班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四)漏报或多报登机人员信息的,每漏报或多报1人处50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漏报、多报航空登机人员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98

序号

4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八条“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航空器负责人按以下标准罚款,对单个航班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五)未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处五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499

序号

4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载运被反馈不准登机的航空旅客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仍允许其登机并载运其出境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每载运一人一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载运被反馈不准登机的航空旅客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00

序号

5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01

序号

5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02

序号

5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03

序号

5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04

序号

5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05

序号

5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06

序号

5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07

序号

5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08

序号

5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09

序号

5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约束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约束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10

序号

5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11

序号

5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12

序号

5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13

序号

5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依照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14

序号

5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照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15

序号

5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16

序号

5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17

序号

5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18

序号

5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19

序号

5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20

序号

5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21

序号

5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22

序号

5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23

序号

5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24

序号

5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25

序号

5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26

序号

5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27

序号

5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碍反恐工作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责任主体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阻碍反恐工作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28

序号

5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运营者有涉嫌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29

序号

5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有涉嫌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30

序号

5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置恶意程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设置恶意程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31

序号

5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32

序号

5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运营者有涉嫌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33

序号

5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34

序号

5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35

序号

5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36

序号

5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37

序号

5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38

序号

5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有涉嫌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39

序号

5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40

序号

                              5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41

序号

                              5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运营者有涉嫌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42

序号

                              5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有涉嫌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43

序号

5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运营者有涉嫌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44

序号

5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运营者有涉嫌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45

序号

5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运营者有涉嫌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46

序号

5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布、传输违法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发布、传输违法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47

序号

5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48

序号

5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49

序号

5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50

序号

5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51

序号

5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52

序号

5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53

序号

5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54

序号

5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接入网络有涉嫌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55

序号

5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56

序号

5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57

序号

5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58

序号

5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59

序号

5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60

序号

5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61

序号

5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62

序号

5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63

序号

5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64

序号

5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65

序号

5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66

序号

5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67

序号

5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68

序号

5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69

序号

5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有涉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70

序号

5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有涉嫌利用明火照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71

序号

5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有涉嫌不制止营业场所内吸烟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72

序号

5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有涉嫌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73

序号

5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有涉嫌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74

序号

5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有涉嫌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75

序号

5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有涉嫌在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76

序号

5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有涉嫌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77

序号

5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禁止传播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78

序号

5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79

序号

5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80

序号

5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81

序号

5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82

序号

5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83

序号

5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84

序号

5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85

序号

5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86

序号

5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87

序号

5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88

序号

5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89

序号

5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90

序号

5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91

序号

5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92

序号

5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93

序号

5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94

序号

5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95

序号

5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96

序号

5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7

序号

5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98

序号

5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599

序号

5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00

序号

6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01

序号

6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02

序号

6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03

序号

6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04

序号

6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05

序号

6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06

序号

6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未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未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07

序号

6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涉嫌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08

序号

6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涉嫌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09

序号

6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10

序号

6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11

序号

6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12

序号

6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13

序号

6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客运车辆有涉嫌超员载客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14

序号

6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客运车辆有涉嫌违规载货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15

序号

6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机动车有涉嫌超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16

序号

6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机动车有涉嫌违规载客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 -617         

     序号

6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18

序号

6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19

序号

6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20

序号

6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21

序号

6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22

序号

6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23

序号

6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24

序号

6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25

序号

6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26

序号

6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27

序号

6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28

序号

6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29

序号

6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30

序号

6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31

序号

6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32

序号

6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有涉嫌醉行驶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33

序号

6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34

序号

6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35

序号

6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36

序号

6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37

序号

6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驾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38

序号

6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39

序号

6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售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售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40

序号

6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41

序号

6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42

序号

6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43

序号

6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44

序号

6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45

序号

6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46

序号

6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47

序号

6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48

序号

6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49

序号

6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50

序号

6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51

序号

6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52

序号

6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上下学生有涉嫌未按规定停靠校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53

序号

6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54

序号

6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55

序号

6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56

序号

6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57

序号

6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58

序号

6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避让校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59

序号

6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60

序号

6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61

序号

6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62

序号

6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63

序号

6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64

序号

6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自学用车搭载非随车指导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自学用车搭载非随车指导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65

序号

6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66

序号

6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67

序号

6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68

序号

6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69

序号

6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70

序号

6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71

序号

6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72

序号

6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73

序号

6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74

序号

6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有涉嫌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75

序号

6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有涉嫌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枯贴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76

序号

6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未按照规定期限进安全技术检验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有涉嫌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77

序号

6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78

序号

6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79

序号

6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0

序号

6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1

序号

6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2

序号

6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驾驶人二千元罚款。”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3

序号

6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机动车有涉嫌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4

序号

6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5

序号

6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四)发生交通事故不按照规定撤离现场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6

序号

6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7

序号

6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上下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上下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8

序号

6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装卸货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高速公路车道上装卸货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9

序号

6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有害食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七条“严禁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对业主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89

序号

6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让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转让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0

序号

6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1

序号

6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容留吸毒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容留吸毒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2

序号

6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介绍买卖毒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介绍买卖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3

序号

6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4

序号

6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5

序号

6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6

序号

6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7

序号

6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有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8

序号

6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699

序号

6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00

序号

7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01

序号

7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02

序号

7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03

序号

7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04

序号

7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05

序号

7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涉嫌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06

序号

7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07

序号

7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08

序号

7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09

序号

7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10

序号

7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11

序号

7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主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主营场所有涉嫌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12

序号

7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有涉嫌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13

序号

7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有涉嫌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14

序号

7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涉嫌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15

序号

7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汽车租赁企业有涉嫌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16

序号

7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17

序号

7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停止无证排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拒不停止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18

序号

7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19

序号

7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20

序号

7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21

序号

7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22

序号

7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23

序号

7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24

序号

7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25

序号

7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26

序号

7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27

序号

7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28

序号

7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29

序号

7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30

序号

7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31

序号

7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32

序号

7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33

序号

7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34

序号

7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更改疫苗产品批号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更改疫苗产品批号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35

序号

7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涉嫌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36

序号

7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委托生产疫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批准委托生产疫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37

序号

7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38

序号

7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39

序号

7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40

序号

7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相关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相关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41

序号

7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信息处理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信息处理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42

序号

74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扣押的强制决定,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2.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43

序号

74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扣留的强制决定,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2.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扣留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44

序号

74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

实施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查封的强制决定,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2.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45

序号

74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先行登记保存

实施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决定,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2.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46

序号

74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抽样取证

实施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抽样取证的强制决定,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2.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抽样取证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47

序号

74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保护性约束措施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需要采取约束措施的违法嫌疑人,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性措施予以约束。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对违法嫌疑人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48

序号

74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继续盘问

实施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违法嫌疑人作出是否需要继续盘问的强制措施。

2.执行责任: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作出继续盘问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49

序号

74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传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违法嫌疑人作出是否强制传唤的强制措施。

2.执行责任: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作出强制传唤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50

序号

75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检测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禁毒缉毒大队、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涉嫌吸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机动车驾驶员作出是否需要强制检测的强制措施。

2.执行责任:依法对涉嫌吸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机动车驾驶员作出强制检测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51

序号

75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拘留审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拘留审查的决定,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2.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拘留审查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52

序号

75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限制活动范围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2.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限制活动范围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53

序号

75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拖移机动车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阻碍交通安全的机动车作出是否拖移的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对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阻碍交通安全的机动车作出拖移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54

序号

75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机动车驾驶人决定是否进行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2.执行责任: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55

序号

75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拍卖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扣押或扣留的物品依法作出是否拍卖的强制措施。

2.执行责任:依法对扣押或扣留的物品作出拍卖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56

序号

75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变卖

实施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决定是否变卖。

2.执行责任: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执行变卖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57

序号

75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排除妨碍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排除妨碍前,应当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

2.决定责任:对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作出是否需要排除妨碍的强制措施。

3.执行责任:依法对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作出排除妨碍的强制措施。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58

序号

75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恢复原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恢复原状前,应当责令行为人恢复原状。

2.决定责任:对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作出是否需要恢复原状。

3.执行责任:依法采取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59

序号

75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代履行

实施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公安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前,应当责令行为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2.决定责任:对需要采取约束措施的违法嫌疑人,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性措施予以约束。

3.执行责任:依法执行对违法嫌疑人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60

序号

76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行强制执行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61

序号

76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加处罚款

实施依据

1.《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违法嫌疑人作出是否加处罚款的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作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62

序号

76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户口登记(包括注销、恢复、变更)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户口登记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63

序号

76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养犬登记

实施依据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其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欺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犬只资料,进行登记。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是否完备。

3.决定责任:依法进行登记。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64

序号

76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65

序号

76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66

序号

76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注销停留居留证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67

序号

76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三十九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2、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68

序号

76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69

序号

769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70

序号

77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宣布作废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六条“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71

序号

77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72

序号

77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查验居民身份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73

序号

77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74

序号

77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75

序号

77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76

序号

77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十五条“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2.《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储备仓库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储备仓库枪支管理情况,地(市)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每年年初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储备仓库上年枪支管理情况。”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77

序号

77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旅馆业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管理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78

序号

77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娱乐场所的消防、治安状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79

序号

77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80

序号

78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实施依据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81

序号

78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82

序号

78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查

实施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83

序号

78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保安从业、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84

序号

78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责任主体

治安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85

序号

78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典当业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86

序号

78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实施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实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87

序号

78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负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88

序号

78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四)管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六)其他法定职责。没有设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乡镇,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维护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89

序号

78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90

序号

79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实施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2.《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91

序号

79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92

序号

79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93

序号

79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94

序号

79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95

序号

79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96

序号

79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实施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等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97

序号

79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监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2.《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毒品检测。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98

序号

79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四条“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十二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799

序号

79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00

序号

80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护照、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留居留证件等进行查验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外国人护照、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留居留证件等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查验。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01

序号

8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02

序号

80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船上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客船乘务民警应当向旅客进行安全旅行的宣传教育,对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可以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客船上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03

序号

80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

实施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租赁房屋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04

序号

80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05

序号

80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印铸刻字业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06

序号

80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和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和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依法进行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07

序号

80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08

序号

80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检查

实施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09

序号

80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责范围内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实施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用人单位是否违法使用童工的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10

序号

8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2.《戒毒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11

序号

8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12

序号

8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13

序号

8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14

序号

81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的查访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加害人、受害人收到告诫书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事后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15

序号

81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该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该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16

序号

81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该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该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17

序 号

81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遵照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实施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八条“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 建立对印铸刻字行业重大犯罪检举、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检举、报告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荣誉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18

序 号

81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协助侦破交通事故的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交通肇事逃逸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19

序 号

81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检举奖励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检举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20

序 号

82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给于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表彰奖励要求,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受理表彰奖励申请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21

序 号

82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 建立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公民和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单位的表彰和奖励制度,制定表彰和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22

序 号

82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实施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23

序 号

82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1.《戒毒条例》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在戒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24

序 号

82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 建立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给予表彰奖励的制度,制定表彰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突出贡献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25

序 号

82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举报传销行为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实施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 建立对举报传销行为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26

序 号

82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政治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 建立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协助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27

序 号

82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协助查获涉及废旧收购违法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实施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协助查获涉及废旧收购违法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协助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28

序 号

82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29

序 号

82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表彰奖励要求,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受理表彰奖励申请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应当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荣誉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30

序 号

83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实施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对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表彰奖励要求,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受理表彰奖励申请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应当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荣誉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31

序号

83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传  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强制到案;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32

序号

83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收 缴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九条“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书面报经批准,对应当收缴的财物依法作出收缴的决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33

序号

83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追 缴

实施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依法执行,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34

序号

83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强行遣回原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法决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决定公布责任: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35

序号

83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经报批准,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36

序号

83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强行驱散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十六条“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经报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37

序号

83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强行带离现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十六条“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经报批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38

序号

83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迁离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法决定,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39

序号

83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报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法决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40

序号

84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现场管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经报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41

序号

84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交通管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法决定,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其它因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42

序号

84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隔离戒毒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法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43

序号

84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

实施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法决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44

序号

84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遣送出境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责任主体

出入境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有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2.审查责任:依照本法对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45

序号

84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社区戒毒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46

序号

84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社区康复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责任主体

禁毒缉毒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照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47

序号

84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实施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公安机关对其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48

序号

84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49

序号

84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照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50

序号

85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再生资源回收业的治安管理

实施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照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51

序号

85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实施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进受理。

2.审查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解释备案责任: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进行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52

序号

85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与取消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发现已经施划的临时泊位停车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时,应当及时将其取消。”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与取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与取消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临时停车位泊位应进行合理的施化或取消。

4.解释备案责任:对其进行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53

序号

85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依法执行,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54

序号

85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备案

实施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2.《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公治发[2003]5号)第二条 国务院[2002]24号文件,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印刷业、旧货企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仍然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实行备案制。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环节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解释备案责任: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备案检查。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55

序号

85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变更备案

实施依据

1.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2.《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3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十一条 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公布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解释备案责任:对其解释备案。

5.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56

序号

85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第8号)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公治发[2003]5号)第二条 国务院[2002]24号文件,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印刷业、旧货企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仍然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实行备案制。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环节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解释备案责任:对其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57

序号

85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校车标牌核发

实施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责任主体

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并做出说明解释;车辆管理所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予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3.决定公布责任: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4.解释备案责任: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58

序号

85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批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予以批准。

3.决定公布责任:在城市范围内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对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批准进行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59

序号

85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

实施依据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监制。

2.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所述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法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有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举报控告线索当场受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

    2.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送达责任:对处罚结果依法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对处罚后跟进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60

序号

86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实施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在公示栏公示项目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检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审查合格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解释备案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予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61

序号

86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实施依据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举报控告线索当场受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

   2.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处罚;

   3.决定公布责任:对训诫结果依法公布送达;

   4.解释备案责任:对训诫后备案并跟进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62

序号

86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举报控告线索当场受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

   2.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罚;

   3.决定公布责任:决定处分,并将处分结果予以公开依法送达;

   4.解释备案责任:对处罚结果备案,并跟进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63

序号

86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本辖区内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及时制止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决定公布责任:在校园周边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64

序号

86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查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五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治安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其行为进行受理立案。

   2、审查责任:对其行为进行审查,是否构成违法。

   3.决定公布责任: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布。

   4、解释备案:对该案进行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65

序号

86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其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进行查处,并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其行为进行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表2-866

序号

86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责任主体

治安管理大队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受案。

2、审查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审查,审查情节是否轻微。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当地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案件进行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0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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