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主体责任 |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政策制度。 (二)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四)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医疗保障基金归集,拟订医疗保障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策和标准支付医疗待遇。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上级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拟订全县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拟订全县有关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拟订全县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药 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大病保险招标准入和业务指导。 (八)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和考核工作。 (九)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协议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协议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推进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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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
表 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任主体 |
基金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说明身份;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53 |
表 2-2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 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责任主体 |
基金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说明身份;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53 |
表 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责任主体 |
基金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说明身份;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53 |
表 2-4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
责任主体 |
基金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依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依法享有的权 利。 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处罚,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53 |
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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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基金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依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处罚,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53 |
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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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等。 |
责任主体 |
医药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不符合采购投标政策的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开展定调价基础工作,履行价格、成本调查程序,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初步方案。 4.告知责任:对不符合政策的予以告知。 5.决定责任: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或不予制定价格的决定(不予制定价格的,应告知当事人)。向社会公布制定价格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送达责任: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市医疗保障局移送司法机关。 7.执行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0023 |
表 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
责任主体 |
基金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履行的,作出资料封存告知书。 2.决定责任:作出资料封存告知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移送人民法院。 3.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53 |
表 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实施依据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责任主体 |
基金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受理:符合国省市价格政策的予以受理。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53 |
表 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基金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医疗救助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基金监管科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检查结果,对医疗救助资金申请、使用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处理意见书送达被稽核对检查对象。 4.事后管理责任:基金监管科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举报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3053 |
表 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实施依据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责任主体 |
医药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信息化手段收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 2.处置责任: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发现有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市医疗保障局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用人单位予以配合,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0023 |
表 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责任主体 |
医药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市医疗保障局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用人单位予以配合,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0023 |
表 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责任主体 |
医药服务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市医疗保障局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用人单位予以配合,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0023 |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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