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03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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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   体   责   任

(一)拟定全县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和全县重大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全县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财税法规的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

(三)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规定,依法对全县国有资产进行指导。

(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参与拟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七)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编制国有资本预算和执行方案;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和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

(九)负责对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工作,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完善,提高使用效能。

(十)协调中央、省和外地在剑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十一)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统筹、协调推进全县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县外、境外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

(十四)统筹全县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全县地方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十五)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全县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统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十六)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

(十七)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八)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全县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十九)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方案。

(二十)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二十一)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十二)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组织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二十三)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二十四)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二十五)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全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二十六)组织实施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二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八)负责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二十九)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承担全县财政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县财政绩效管理制度。

(三十)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工作。负责全县财政业务培训。

(三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   责   边   界

 

 

 

 

 

 

 

 

 

 

表2

序号

1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  目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实               施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责任主体

法规会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893(办公室)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责任主体

预算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同级税务部门初审后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作出认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893(办公室)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并载明主要理由和依据、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893(办公室)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责任主体

法规会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

3.移送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事后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893(办公室)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第八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893(办公室)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893(办公室)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实施依据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责任主体

金融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893(办公室)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四)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应当依法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责任主体

金融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3.移送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上报省市相应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893(办公室)

 

序号

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实施依据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和会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三)向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向与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情况; (五)对可能灭失、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发现有违法行为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可以扣减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

4.解释备案责任: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决定是否采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893(办公室)

 

序号

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应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

4.解释备案责任: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决定是否采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893(办公室)

 

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实施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责任主体

法规会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应限期未撤销、注销的代理记账机构,到期未撤销、注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

4.解释备案责任: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财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决定是否采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601893(办公室)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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