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3-01-04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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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剑府发〔2022〕15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和《广元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3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蜀道古柏,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以及下寺镇、汉阳镇、姚家镇、普安镇、盐店镇、柳沟镇、龙源镇、店子镇、武连镇、开封镇、白龙镇、杨村镇、公兴镇、香沉镇、剑门关镇15个重点乡镇划定为高火险区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防火区内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煨桑、点放孔明灯、电猫狩猎、吸烟、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行为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县林业局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源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禁止在古蜀道200米范围内一切用火行为。古柏沿线涉及的剑门关镇、汉阳镇、普安镇、龙源镇、白龙镇、柳沟镇、武连镇、店子镇要对7803株古柏“逐树”落实包保责任,采取增湿降温、安装避雷塔和避雷针、新建消防池和消防通道等措施,切实抓好古柏防火、防输电线路漏电、防雷击、防大风、防病虫害、防人为破坏“六防”工作。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除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常态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有关单位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期处置队伍在防火期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1238”工作体系,坚持既定工作思路不变,“十二包”包保责任体系不变,运行体制机制要更加强,应急防范准备要更加强。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单位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7。

《剑阁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剑府发〔2022〕1号)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废止。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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