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部门(单位)职能分散、多头负责和市场主体投诉举报不便捷等问题,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剑阁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转办、督办、分析我县各类市场主体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构建有诉必应、方便快捷、协同解决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体系,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主体投诉举报各级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诉举报中心受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联席会议领导,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派员联合办公,由县纪委监委机关代行日常运行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涉及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原受理处置的职能不变,投诉举报中心统筹收集汇总、评判办理质量。
第四条 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处置涉及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合法权利、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
(一)纪检监察监督类投诉举报
1.党组织、党员或者公职人员涉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2.党组织、党员或者公职人员涉及在审批、许可、执法、司法、收费、服务等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故意刁难等作风问题的。
(二)检察法律监督类投诉举报
1.对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有案不立、违规立案、久拖不决的;以刑事案件为名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执行不当的。
2.在涉市场主体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超期审理、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的;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的。
3.在涉市场主体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不当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在涉市场主体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因不当强制执行使市场主体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
(三)行政执法监督类投诉举报
1.对市场主体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2.对市场主体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4.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四)涉企政策监督类投诉举报
1.贯彻落实上级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不力,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2.涉企优惠政策不公开、不透明,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招商引资不诚信、承诺事项不兑现、签订合同不履行的;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态度冷漠、互相推诿的。
3.人为原因导致水、电、气、网、路、地等要素保障不到位的。
(五)其他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 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二)司法或者信访终结的。
(三)已经被其他部门(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的。
(四)对已经办结的同一事项,没有新的证据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不属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映问题:
(一)来电。0839—5549810。
(二)来信。地址:剑阁县成人教育中心一楼 ,邮编:628317。
(三)来访。剑阁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接待大厅,地址:剑阁县成人教育中心一楼 (县教育局右侧)。
(四)网络。剑阁县纪委监委网址:http://www.gyjjjcw.gov.cn/gysjw_jg/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通过指定方式,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投诉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个人投诉举报的,原则上应当提供投诉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原则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诉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上述信息。
第九条 投诉举报中心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单》或者《不予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通知投诉举报人补正相关材料。
对市场主体有关政策咨询、困难问题或者工作建议等非投诉举报,及时引导至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及时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制发《移送函》,转交并督促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办理。领导交办事项1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投诉举报,提交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县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辖规定,可以转交至下级部门(单位)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
有关投诉举报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或者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投诉举报中心指定一个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移送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程序性反馈投诉举报人;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中心;对重大疑难复杂投诉举报,经投诉举报中心批准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纪检监察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中心通过电话督办、制发《督办函》方式,对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投诉举报进行督查督办,督促及时办理、限期办结。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单位)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访投诉举报人,评估办理质效。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满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归档;对办理结果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中心发回办理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无法联系的,办理部门(单位)可以不予反馈办理情况,投诉举报中心可以不予回访评估。
第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人及其投诉举报内容,投诉举报中心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等泄露给被投诉举报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与办理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终止办理,并视为办结:
(一)投诉举报人要求终止或者撤回投诉举报的(纪检监察监督类投诉举报除外)。
(二)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依据职权启动案件办理程序的。
(四)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但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理由的。
(五)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的。
(六)投诉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核实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办理的。
符合终止办理情形的,投诉举报中心综合研判后,作办结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办结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中心综合研判后,可以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中心每季度对市级部门(单位)涉及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综合评估办理质效,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办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中心每季度对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性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建议,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办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据本办法认真办理投诉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举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严格执行办理决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威胁、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中心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通报情况,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采取捏造夸大事实、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等方式诬告陷害他人的,按照规定和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剑阁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