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2-01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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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2〕43号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捕)区。剑阁县域范围内均为禁猎(捕)区。

二、禁猎(捕)对象。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三、禁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非法使用枪支、毒药、爆炸物、铁铗、地弓、弹弓、粘网、犬捕、电(网)击设备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捕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捕)期。全年为禁猎(捕)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需猎捕的,应当依法报批。

五、法律责任。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破坏野生动物的一切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或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七、举报电话:剑阁县林业局:0839—6601798。

八、本通告有效期3年,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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