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2022年高温天气森林防火禁火令(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2-08-24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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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剑阁县人民政府2022年高温天气森林防火禁火令》

剑府发〔2022〕6号

自八月以来,我县连续出现高温晴热天气,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和省市县《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及管控要求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重点林区要道路口设立检查站和临时卡口,加强值班值守,设置语音自动提示设备和“防火码”,确保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迅速采取扑救措施。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携带火源单独进入禁火区。

(六)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林地)防火责任。

(七)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开展防火巡护,采取必要措施彻底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八)全面执行森林防火党政同责,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各毗邻单位、村组干部要认真落实护林联防联控责任,务必按规定频次到一线开展巡林巡查工作,共同做好联防区内森林防火工作;所有护林员务必全员到位,深入林区实地开展巡山护林活动。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反禁火令行为的公职人员一律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警电话:12119-7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1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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