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发布日期:2022-07-07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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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剑府办发〔202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技术、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集聚,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17〕4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在培育发展本土企业总部的基础上,积极引进一批在外乡贤企业,省、市外企业集团,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到我县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5年内新引进总部企业数量突破100家,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县企业税收总额达25%以上;重点支持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投资、研发、销售、运营、物流、金融等职能型总部(基地)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性优惠支持。突破性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等在剑设立总部(区域总部)。

  三、重点方向

(一)引进一批综合型总部。聚焦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100强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在剑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积极承接县外境外总部资源集聚。

  (二)壮大一批功能型总部。发展壮大一批研发中心、采购与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人力资源和物流分拨中心等,为母公司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或其他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  

  (三)培养一批成长型总部。聚焦本土创新型、成长型企业,通过研发创新、并购重组、市场深耕、国际化助力等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壮大自身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助推发展升级为企业总部。  

(四)打造一批总部型楼宇。盘活剑门大厦19-21层、剑门关高铁站站前广场商业区等存量楼宇,完善楼宇的商务功能和配套服务,形成布局优化、贡献突出的楼宇经济发展格局。

四、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剑阁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剑阁,统计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在剑阁以外拥有至少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3.在本县内新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贸易商服企业,按引进贸易商服企业(县外业务),享受贸易商服企业奖扶政策。

4.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离剑阁县,不改变其在剑阁县的纳税纳统义务。经认定的后总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二)行业条件

  1.综合型总部企业

(1)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在我县结算的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我县地方财力年贡献150万元及以上。

(2)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在我县结算的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我县地方财力年贡献300万元及以上。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智能制造、健康医药等新型产业,在我县结算的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我县地方财力年贡献200万元及以上。

(3)现代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含批发零售、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在我县结算的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对我县地方财力年贡献300万元及以上。

(4)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含设计研发、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金融服务业等,在我县结算的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我县地方财力年贡献200万元及以上。

(5)建筑类总部企业。具有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在我县结算的年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且对我县地方财力年贡献500万元及以上。

2.职能型总部企业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在我县结算的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对我县地方财力年贡献300万元及以上。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在我县结算的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我县地方财力年贡献300万元及以上,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五、扶持政策

设立扶持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剑阁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对符合总部经济的企业,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总部经济企业奖扶政策

1.对本级财政持续年贡献150(含)-500(不含)万元的,自开业年度起,凡剑阁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县域外业务对本县财力贡献,前三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70%、60%、50%进行奖励,从第四年起每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40%进行奖励;

2.对本级财政持续年贡献500(含)-1000(不含)万元的,自开业年度起,凡剑阁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县域外业务对本县财力贡献,前三年每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70%进行奖励,从第四年起每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50%进行奖励;

3.对本级财政持续年贡献1000(含)-5000(不含)万元的,自开业年度起,凡剑阁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县域外业务对本县财力贡献,前五年每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70%进行奖励,从第六年起每年按地方留存部分的60%进行奖励;

4.对本级财政持续年贡献5000(含)万元以上的或对剑阁具有特殊意义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金额及兑现方式。

(二)贸易商服企业奖扶政策

1.对本级财政持续年贡献100(含)-500(不含)万元的,自开业年度起,凡从剑阁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县域外业务对本县财力贡献,前五年每年给予地方留存部分40%进行奖励。

2.对本级财政持续年贡献500(含)-1000(不含)万元的,自开业年度起,凡从剑阁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县域外业务对本县财力贡献,前五年每年给予地方留存部分50%进行奖励。

3.对本县地方财力持续年贡献1000(含)万元以上的参照总部经济奖励政策执行。

(三)其他奖扶政策

1.在本县内新注册符合本实施意见的总部经济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在150万元及以上,且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及高级人才,自企业注册年度起按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政年贡献的50%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金额。

2.在本县内新注册符合本实施意见的总部经济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总部大楼办公场地的(购买面积不低于1000㎡),给予500元/㎡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五年“前三年全补、后两年减半”房屋租金的补贴支持,补贴面积不超过10㎡/人,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总部经济企业,当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给予物业费“先缴后奖”政策,连续三年每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额外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我县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总部企业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省、市相应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政策兑现

奖补政策由企业次年一季度提出申请,经剑阁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剑阁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县政府同意后,1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兑付奖补。

七、组织保障

1.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剑阁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招商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经信科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经合中心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县经合中心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强化协商机制。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县政府领导挂联总部企业机制,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加强联络、协调、统筹、对接、服务。完善发展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县经合中心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商务经合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本行业总部企业。

3.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县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总部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八、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或四川省、广元市出具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国家或四川省、广元市相关规定实行,由剑阁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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