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9-09-27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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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19〕16号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此令:

一、禁火时间

10月1日起到次年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区域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

在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禁火区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三)严禁炼山、焚烧秸秆、烧荒烧炭、烧灰积肥、烧田埂地边。

(四)严禁野外丢烟头火种、明火取暖、照明、野炊等用火行为。

(五)严禁烧火驱蜂驱兽以及使用枪械和电网狩猎。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禁火区,应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监护责任。

(七)在森林防火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剑阁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7;0839-6601798,6601784;0839-6600928。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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