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明作废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13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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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川(2018)剑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33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

抵押权

剑阁县白龙镇农贸市场内1101号、第2


剑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9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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