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8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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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剑阁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剑阁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2020年度任务计划》《剑阁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2021年度任务计划》的批复

剑府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

《剑阁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剑阁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世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的通知》(川林站函〔2020〕97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世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任务计划的通知》(川林站函〔2020〕403号)、《四川省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森林生态系统多功能近自然修复经营技术指南》《世行项目检查验收指南》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规划贷款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世行项目总体目标是支持“大规模绿化全川规划”的实施,改善可持续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恢复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项目具体目标是采取近自然、多功能、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通过新造林/再造林、森林抚育+补植、低效林改造、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封育管护)营造林措施,培育珍稀、珍贵和乡土多树种多功能混交林;通过机构能力提升建设,增强森林资源管理和规划能力。

第三条 世行项目资金来源为世行贷款4305万元人民币(567.67万欧元),完成营造林面积11万亩(7333公顷),编制全县世行贷款项目实施方案、世行贷款项目作业设计、世行贷款项目采伐设计、全县森林经营规划、全县森林经营方案、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制作世行项目实施操作手册、社区(农户)参与手册各一本,提升林业管理机构能力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剑阁县世行项目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领导小组。成立以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项目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审定和发布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营造林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进展报告、自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完工报告等技术文件。

(三)统筹项目机构能力建设,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安排项目建设任务,督促项目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账提款,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营造林补助,监督农户、农户联合体、承包大户、企业、村民小组、集体林场、国有林业单位、(以下简称“实施主体”)等项目参与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配合和协助世行及各级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监测评价、绩效管理等工作,接受并配合审计监督。

(五)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业主单位为剑阁县林业局,组建以局长为主任,局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局相关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世行项目办公室,同时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二)起草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等法律文件和实施方案、项目建设任务安排、进展报告等项目管理文件,指导实施单位完成自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完工报告等技术文件。

(三)开展项目宣传、营造林技术培训等活动,制作宣传手册、实施操作手册、社区(农户)参与手册等技术文件技术手册、施工合同等纸质资料;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采伐设计编制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和指导项目施工、种苗质量、自查验收、监测评价、报账提款、补助支付等工作;配合省级抽查、第三方核查等检查验收工作。

(四)完成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部门和乡镇职责

(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作风纪律进行监督;

(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和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管;建立专账、专人管理项目财务,拟定项目资金报账流程;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做好报账,指导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报账相关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项目规划小班内的国土空间数据;负责基本农田和非耕地的区划工作;

(五)剑阁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环保监督工作;

(六)县交通局:负责协调通道通透性改造工作;

(七)县水利局:负责协助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范围的项目建设工作;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园区建设协调工作;

(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项目景区建设协调工作;

(十)县税务局:负责税款增收和税收政策落实;

(十一)县林业局:负责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施工单位选聘,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负责开展项目政策宣传,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年度作业设计,机构能力建设,社区(农户)参与式磋商指导;负责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自查验收、协助省复查和第三方抽查、提交支付计划及报账资料等工作;负责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等。

(十二)县审计局:负责依法进行项目审计;

(十三)县妇联:负责项目建设中妇女参与度的监督;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达的项目营造林任务,负责组织村社干部、农户等和施工单位做好林权界定,协助合同签订、营造林施工、自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参与项目政策宣传、作业设计、社区参与规划、技术指导、种苗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八条  项目计划包括年度贷款和配套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培训计划等。年度项目计划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报省、市项目办备案。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更改的,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九条  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提款计划须报送省、市项目办备案。

第十条  采购及招投标,要在履行与世行达成的相关约定基础上,项目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剑阁县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剑府办发〔202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合世行结果导向型贷款项目的特点及省林草局印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社区(农户)参与手册(第二版)》的内容,世行项目营造林活动由实施主体进行自建,不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若不自建可委托县林业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以固定价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有营造林资质企业或剑阁县脱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为施工单位。

(一)本项目需进行政府采购的,由县林业局统一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和开展采购活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本项目营造林工程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远低于实际成本,为不给林农和企业增加过多的负担,在报账时需提供货物和服务类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承包商和相关采购机构都要遵守世行“预防与打击结果导向型规划贷款项目中的欺诈与腐败指南”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之前,世行办须核查世行门户网站www.clientconnenction.worldbank.org上提供的被暂停资格的公司和个人的最新名单,世行外部网站http://www.worldbank.org上提供的被取消资格的公司和个人的最新名单。所有项目采购招标文件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说明被世行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期间没有资格参与项目活动;

(二)世行禁止名单的网站链接;

(三)世行热线:+1-800-831-0463,+1-704-556-7046;

(四)世行举报邮箱:investigations_hotline@worldbank.org

第四章  营造林管理

第十二条  类型及面积。剑阁县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共涉及18个镇和1个国有林场,建设总面积为11万亩,分别为新造林/更新造林1.5万亩,森林抚育+补植5万亩,低效林改造1.5万亩,封育管护(人工促进天然更新)3万亩。每个类型营造林地块在验收时,都必须达到3个树种(森林生态系统多功能近自然修复经营技术指南中确定的树种不少于2个,1个必须为阔叶树种且比例不少于30%);单个树种面积不得超过造林地块面积的60%;块状混交时,同一树种单块面积不得大于15亩。

第十三条  实施管理。新造林/再造林、森林抚育+补植、低效林改造等营造林任务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质量标准要按照世行项目评估文件和省项目办印发的营造林技术指南、检查验收指南执行。具体包括:

(一)作业设计管理。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完成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按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在作业设计中要严格执行营造林技术指南等项目建设技术要求。项目实施方案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社区(农户)参与管理。为避免或消除项目实施可能对社区(农户)生计产生的潜在影响,世行办编制《社区(农户)参与手册》,用于指导在项目年度作业设计中组织开展社区(农户)参与式磋商活动,以确保所有实施主体在充分了解项目要求和规定的基础上,自愿、平等参加项目,并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公开、公平、公正的项目合同。

(三)种苗质量管理。世行办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施工单位,根据作业设计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苗木造林,并对其所采用的苗木规格、来源以及检疫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四)营造林技术管理。世行办印制“实施操作手册”,用于指导地块选择、树种选择、技术模型、整地方法、营造林方法、有害生物防治等项目实施的各技术环节。要在营造林施工过程中,实行“施工前培训,施工中指导,施工后检查验收”全方位技术管理,以保证营造林施工高标准、高质量。

(五)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要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营造林质量核查。营造林质量核查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即营造林完工后实施主体及施工单位自查、县级自(全)查验收、省级抽查、第三方核查等多层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作业设计执行、参与式磋商、营造林面积、苗木质量、混交合格率、造林/补植成活率、苗木保存率等内容。

(七)项目核查评估。由省项目办公开招标确定并经世行批准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项支付指标进行核查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自查验收。营造林施工结束12个月(或一个生长季)后,由实施主体或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具核实情况及是否同意验收意见后,汇总转报县林业局;世行办按照项目管理及作业设计要求组织开展自查验收;面积以验收为准,验收合格后,根据相关程序申请省级检查、第三方核查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世行贷款资金管理。世行贷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汇率波动风险及还本付息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县财政局须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世行贷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并将世行贷款资金全额编入林业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本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报账:第三方核查通过后,县林业局编制《提款申请书》,送县财政局、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项目办。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到达县财政后,县财政局根据报账制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拨付给实施主体。

补助标准:新造林(更新造林)500元/亩,低效林改造450亩,森林抚育+补植350元/亩,封育管护(人工促进天然更新)200元/亩补助;

资金支付:工程资金分三次支付。项目竣工通过三级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的60%;成效管护合格后支付工程的20%;终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的20%。

项目资金工程直接投资3775万元;其它投资530万元(调查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项目实施管理、培训、检查验收、能力建设)。

第十八条  资金偿还:世行贷款资金本息由县财政局作为地方政府债务代表,负责按照与四川省财政厅签订的项目再转贷协议偿还。

第十九条  世行办应当指导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形成的资产、成果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流失。

第二十条  本项目贷款指定账户设在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应配合县财政部门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提供贷款资金往来的相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整合。利用世行贷款资金,可与拟(已)申请的中央、省财政项目和拟(已)立项的市县财政项目及拟(已)开工的营造林建设项目进行整合建设,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营造林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营造林工程均由县林业局与项目实施主体签定施工合同,合同文本由世行办统一印制。合同约定事项除法定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营造林类型、造林模型号、设计面积、栽植树种、混交比例、苗木质量、造林密度等作业设计要点;

(二)完工时间;

(三)施工结果(包括施工质量、面积、栽植树种、混交比例等苗木质量和成活率等验收指标)与作业设计相符。

(四)补助标准,支付时间、次数及比例。

第二十三条  项目信息管理

(一)根据省项目办统一建立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库,建立项目电子档案,实现对项目的计划、设计、营造林施工规模与质量、资金使用、参与式磋商、安全生产以及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

(二)世行办需与设计单位配合,运用省级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采集、更新和管理本县的项目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纸质档案管理工作。

(三)世行办须指导和帮助实施主体建立好项目文字或电子档案,实时收集和记录项目参与式磋商、苗木来源、施工记录、营造林任务量、获取项目资金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机构能力建设管理

机构能力建设用于提升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的有效监管。

(一)培训考察:支持与项目相关的培训、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世行项目培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45%;

(二)中长期规划: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及森林经营方案,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的合格标准执行现行相关规定;

(三)监测评价:世行办通过实地监测和调查、情况汇报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性产出和成果进行监测评价;

(四)核查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项支付指标进行核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世行办向省项目办提交的报告。

(一)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提交半年进展报告;

(二)每年5月31日前,提交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报告;

(三)每年9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项目(含提款)计划;

(四)2021年7月30日前,提交中期进展评估报告;

(五)2023年10月31日前,提交项目完工和成果报告。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县林业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9]18号)的规定参与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审计厅根据国家审计署安排进行项目审计,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世行办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部署下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绩效评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县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采取停止提款报账或其他措施;发现问题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所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项目实施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三)违反采购管理,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包括欺诈、行贿等)干扰招、评标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活动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若本办法与县级现行有关规定和办法有冲突但不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本项目实施终止之日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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