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4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7-09-22    浏览量:次    来源:剑人社函〔2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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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必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新农合与医保整合操之过急》(第6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曾长期呈现为多元分割运行体制,在制度分割上表现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立运行,在基金分割上主要表现为市县统筹,风险分摊范围有限。而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更加公平的医疗保险体系,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制约,可以使医保体系在政策制定、管理运行、经办服务等方面摒除城乡户籍因素,剥除户籍制度所承载的医疗保障功能,缩小城乡居民医保差距。

城乡居民医保并轨被列入2017年医改重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时间表,这项工作将于年内完成,届时将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政策。我县新农合与医保整合工作是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整合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工作要求,参照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于2016年12月14日制定了《关于印发广元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6〕74号)文件,把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整合成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农合人员、业务划归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原新农合的补偿方案同时废止,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我县于2016年12月26日由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并要求按照市上部署,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目前,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正常开展参保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业务。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由国务院制定,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县财政配套和农民个人交纳三部分构成,国家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在逐年增加,但同时,农民个人缴费金额也应逐步增加。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4号)文件规定,参保居民个人缴费设置两个档次(农村居民150元/人.年,城镇居民240元/人.年),今后将逐步过渡到一个缴费档次。缴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广元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医保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公布。

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规定每个参保居民因患普通疾病于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自己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按比例进行报销。同时,还建立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参保居民患慢性疾病(一类)或重特大疾病(二类),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类疾病实行限额支付,一个自然年度不超过600元,二类疾病按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支付。这就充分展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门诊统筹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还有部分二类疾病的门诊统筹报销纳入了大病保险,给患大病的参保居民二次报销机会,更进一步体现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互助共济,解决了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困难,同时,由于参保居民的门诊费用进行了统筹管理,所以参保居民当年没使用完的门诊费用年底就会计入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给患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解决特殊门诊报销费用。

感谢你们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 

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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