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镇梁志同志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2016年7月15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2013年2月至4月,剑阁县审计局对东宝镇党委书记梁 志同志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干部任职基本情况
梁志同志于2011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东宝镇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梁志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好。任职期间,该同志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机构编制规定。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坚持重大经济行为党委集体决策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民生保障进一步完善,认真开展精准扶贫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经济工作目标任务。根据被审计调查单位提供资料和情况的审计调查,没有发现该同志存在个人经济问题和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行为。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无资金来源实施项目。东宝镇政府按照要求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实施的西阳村文化广场工程项目,总投资30.23万元(直接费用27.23万元、间接费用3万元),无资金来源。
2.个别项目实施程序不合规。2014年7月,东宝镇政府与剑阁县下寺镇大方广告策划中心签订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委托施工方实施东宝场镇及武东路沿线标示标牌、电杆刀旗、墙体喷绘、展板等工程,工程价款55000.00元。没有招投标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未开具建筑安装工程发票。
(四)审计调查建议
严格执行招投标等法律法规。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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