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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
公开事项 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主体 |
责任 股室 |
公开 时限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渠道 |
公开 方式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 机构 信息 | 机构职能 | 1.主要职责,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 领导信息 | 2.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
| 下属单位概况 | 3.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
| 人事信息 | 4.干部任免程序、任前公示、任免结果公示。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 (变更) 3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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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公文 信息 |
政策文件 | 5.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建设领域政策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 (变更) 3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 政策解读 | 6.国家、省、市级有关住房建设领域的政策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 (变更) 3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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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动态 |
领导动态 | 7.国家、省、市、县、部门关于住建领域的会议、领导讲话及领导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 (变更) 3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 计划总结 | 8.本年度住建领域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工作及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年度工作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 (变更) 3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区分处理后发布 | 0839-6601355 | |
| 建议提案 | 9.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 (变更) 3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
|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 公开报告 | 10.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次年1月31日前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 依申请公开 | 1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
| 住房改革和保障 |
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提交资料 |
12.(1)书面申请书(包括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或合租协议的)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民政部门结婚证、离异的提供民政部门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单身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无房和现住房证明:①申请户无房的,需房管部门出具无产权房证明;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②租或借他人住房的,需提供出租或出借人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且租房的需提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6)收入证明: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材料,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用人单位签具的家庭收入证明;(7)缴纳社会保险证明;(8)新就业单身(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9)特殊个人或家庭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其它需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备注:所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受理单位查验原件。为方便扫描请勿用胶水粘贴,所提供资料用A4复印纸张)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建保发〔2012〕286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文件。 |
县住 建局 |
住保中心 | 年内按季度一次性公开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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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 申报流程 |
13.(1)承租人向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填写审核表、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大中专毕业证、低保证明、残疾证等;(2)社区或用人单位初核、公示社区组织人员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并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组织民政、劳动保障、社区等再次对申报情况和资料审核并公示;(4)县住保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公示资格、资料进行审查后,并统一到人社、民政、不动产和公安等部门对申报信息审查并公示,组织摇号分配签订租住合同、缴纳保证金、分发钥匙。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建保发〔2012〕286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文件。 |
县住 建局 |
住保中心 | 年内按季度一次性公开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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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补贴 申请资料 |
14.申报家庭应在家庭成员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超期申报的不得纳入当年保障范围。下寺镇范围内由各社区负责人负责报送,其余各乡镇由该乡镇村建工作人员负责报送。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户籍以公安部门户口簿或户口抄件为准;夫妻户籍未同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父子或母子未同户的需提供抚养或赡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人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申请人为唯一赡养人的父母(岳父母)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申请人。(二)工资收入、城镇低保或低收入证明。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的《低保证》或低保款领取凭证为准;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门的《剑阁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为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提供的有效收入证明为准。(三)住房情况证明。无房的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为准;夫妻户籍未同户的需提供双方的无房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合同;承租公房的由所在单位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四)剑阁农商银行帐户。复查家庭使用上年度个人账户,新增家庭由剑阁农商银行统一办理。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8〕100号) |
县住 建局 |
住保中心 | 年内新增按月公开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89 | |
| 住房改革和保障 |
租赁补贴 申报流程 |
15.(一)申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城镇居民向居住地的社区书面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填写《剑阁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签订《诚信承诺书》和《授权书》。若申请人变换居住社区的,申报家庭应在原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移交到现居住地社区统一复查。 (二)受理。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社区(单位)在受理申请时,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所有申请资料复印件均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签明“复印属实,此件由×××提供”字样,并签字搭接,社区(单位)经办人应对复印件进行确定,并在复印件上签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加盖社区或单位公章,待资料补全后再予受理。社区一律不得受理未在本社区居住的申请,但应一次性告知具体申报社区。(三)复查。社区应对复查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如家庭成员中已经结婚或去世应扣减人数;收入超过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或购买了住房的应取消资格等;对已批准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但因个人原因(外出务工、电话联系不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善复查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复查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提供变更材(四)审核公示。社区(单位)应对照条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入户调查时应有2人前往调查,如实填写《剑阁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入户调查表 》,将审查结果逐个组进行审查评议,无异议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下同)。公示时,社区(单位)及申请家庭应认真核对姓名、存折账号、收入类型、保障人数、补贴金额等事项。因账号错误,导致资金错发、重发不能收回的,由社区(单位)具体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审查。(五)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报家庭的户籍、收入和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名单进行公示。将合格申报家庭资料、汇总名册等纸质和电子文档送县住保中心。(六)抽查汇总公示。县住保中心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汇总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等地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住保中心核查、处理。(七)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经县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社区(单位)、乡镇(主管部门)、县住保中心逐级审查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批准,退还所收资料并说明理由。(八)银行直发。县住保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委托银行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8〕100号) |
县住 建局 |
住保中心 | 年内新增按月公开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89 |
| 管理机构 | 16.管理机构信息: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地址: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住建大厦二楼;服务电话:0839-6601389。 |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等文件。 |
县住 建局 |
住保中心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89 | |
| 房产 管理 |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办理 |
17.办理提交以下资料: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资质证书》复印件;④《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⑥经审核的项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和剖面图复印件;⑦工程进度证明材料原件;⑧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⑨商品房预测绘报告原件;⑩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总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原件;⑾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原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 二十四条。 2.申请条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务院令第248号。 3.申请材料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建设部令131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
县住 建局 |
房管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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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 建设 |
小城镇建设 | 18.全县小城镇建设工作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村镇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乡镇公示栏 “村村响广播”群众大会宣讲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82 |
| 农村住房建设 | 19.危房改造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等具体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县住 建局 |
村镇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乡镇公示栏 “村村响广播”群众大会宣讲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82 | |
| 传统村落 | 20.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村镇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乡镇公示栏 “村村响广播”群众大会宣讲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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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建设 |
市政规划 | 21.城市绿化、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排水管网、燃气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等规划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市政设施建设 | 22.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情况(开竣工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四川省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 23.道路管理维护施工相关工程建设公告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四川省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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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 类审批 |
24.办理提交以下资料:①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②施工、设计单位资质证书;③立项文件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⑤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⑥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措施;⑦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⑧涉及城市桥梁的,应出具桥梁原设计单位参与的专家组审查意见;⑨占道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⑩申请表。 | 《四川省权力清单(2018)年本》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25.办理提交以下资料:①申请依据、条件、程序、期限;②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数量;③材料表格的领取地址或下载网址;④明确是否需要携带原件;⑤办理流程图; ⑥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 《四川省权力清单(2018)年本》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 市政维护管理 | 26.路面人行道破损维修、地下雨污管网、雨污井盖维修情况 | 《四川省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 27.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 城镇 建设 | 管理中对私自滥用、破坏、改装、迁移市政基础设施行为的处罚 | 28.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结果(姓名、身份证<隐藏部分号码>、处罚内容)。 | 《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7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燃气管理 | 29.瓶装燃气、管道燃气服务企业名单、联系人、咨询电话等。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 30.瓶装燃气供应站、管道燃气营业网点名单、联系人、咨询电话等。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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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天然气用户新(扩)装业务办理。 申请资料:身份证原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 32.收费依据及执行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 33.应急抢险方案、设备、人员及联系电话。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34.办理提交以下资料:①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书;③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④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包含燃气专项安全评估);⑤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 《四川省权力清单(2018)年本》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35.办理提交以下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②公司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书;③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④燃气气质检测报告;⑤主要燃气设施设备一览表;⑥新建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⑦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⑧安全管理制度;⑨经营方案;⑩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岗位培训合格证;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合格证书;⑿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身份证、合格证书;⒀境外企业直接投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请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⒁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 《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 对私自改装、滥用、破坏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燃气行业不规范运营的处罚。 | 36.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结果(姓名、身份证<隐藏部分号码>、处罚内容)。 | 《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 |
县住 建局 |
城建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7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0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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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 管理 |
城市路灯照明 设施管理 |
37.路灯设施亮灯率、完好率、事故和故障处置及时率等。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号) |
县住 建局 |
环卫局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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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路灯照明 设施管理 |
38.主干道、次干道、支干道及其背街小巷城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的管理工作情况。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号) |
县住 建局 |
环卫局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67 | |
| 39.路灯设施维护报修电话。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号) |
县住 建局 |
环卫局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67 | ||
| 40.城市路灯、城市照明设施等设备管理工作动态。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号) |
县住 建局 |
环卫局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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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卫生 |
市容环境 | 41.清扫保洁作业覆盖率,问题整改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县住 建局 |
环卫局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67 |
| 42.公厕管理(①公厕总体数量情况;②公厕分布情况;③各公厕负责人名单、联系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县住 建局 |
环卫局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67 | ||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43.办理提交以下资料:①申请表;②原批准设置设施的文件及现状图;③设施丧失使用功能的报告;④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关闭及拆除的,应当提供规划主管部门的文件;⑤补救措施及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⑥按照规定需要重建的,需提交重建承诺书。 | 《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规定》 |
县住 建局 |
环卫局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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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 |
44.办理提交以下资料:①申请表;②标识图或施工现场照片;③消纳场所配套设施证明材料、场地权属证明;④开挖或者拆除工地地址的标识图/照片;⑤合同及工程量清单;⑥相关证照.证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⑦回收利用方案;⑧运输设备证明材料;⑨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 《四川省权力清单(2018)年本》《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规定》 |
县住 建局 |
环卫局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67 | |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45.办理提交以下资料:①企业相关资质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与相关管理人员证明材料一套;②公开招标等公开公正的竞争程序资料,或中标通知书;③经营合同或者特许经营权协议。 | 《四川省权力清单(2018)年本》《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规定》 |
县住 建局 |
环卫局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67 | |
| 建筑市场 |
46.企业资质; 47.人员资格; 48.招标投标; 49.工程项目; 50.市场信用; 51.施工图审查; 52.建筑农民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建管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69226 | |
| 节能建材 |
53.绿色建筑; 54.建筑节能; 55.建材应用管理; 56.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建管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69226 | |
| 标准定额 |
57.标准规范; 58.定额管理; 59.招标代理; 60.造价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县住 建局 |
建管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69226 | |
|
安全 生产 |
安全信息 | 61.有关建设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
县住 建局 |
建管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手机短信 |
全文发布 | 0839-6669226 |
| 62.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工作部署情况、责任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
县住 建局 |
建管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手机短信 |
全文发布 | 0839-6669226 | ||
| 63.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
县住 建局 |
建管股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政府门户网站 | 全文发布 | 0839-6669226 | ||
|
政民 互动 |
互动渠道 | 64.意见、建议,投诉、举报渠道(电话、地址、信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 回复 | 65.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答复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
县住 建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 (变更) 5个工作日内 |
针对情况对个人进行答复 | 公示栏 | 全文发布 | 0839-660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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