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工代赈办主任马在普同志经济责任履行调查情况
(2016年10月15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剑阁县审计局对马在普同志任县以工代赈办主任期间(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和分管工作
马在普同志2012年3月担任县以工代赈办公室主任至今,主持单位全面工作。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马在普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总体较好。2013年至2015年向上争取各类项目资金3580万元,其中:以工代赈通村公路项目资金400万元,以工代赈示范村项目资金800万元,以工代赈示范工程资金280万元,易地扶贫资金2100万元,成效显著。编制完成了《剑阁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为我县未来五年脱贫攻坚工作打下了基础。高质量完成了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涉及全县48个乡(镇),92个村,共实施项目92个。任职期间,制定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了财务管理,实施了派餐派车制度。根据对被审计调查单位提供资料的审计,没有发现马在普同志有个人经济问题和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行为。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公”经费支出超预算238599.00元
2013年至2015年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90000.00元(每年30000.00元),实际支出255874.00元,超支165874.00元;2014年至2015年公务接待费预算30000.00元(2014年10000.00元,2015年20000.00元),实际支出102725.00元,超支72725.00元。两项合计超支238599.00元。
马在普同志对述上问题承担主管责任。
2.物资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2013年,购打印机一台1850.00元,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同时漏记固定资产。
马在普同志对上述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四)审计调查建议
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特别说明事项:由于广元市审计局先后两次组织对我县2011-2013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2014-2015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了交叉审计(广审农报[2015]13号、广审农决[2015]9号、广审经责征[2016]58号),故本次审计调查未涉及项目资金。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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