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土房征 公〔201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2〕330号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及《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现场调查登记情况,我们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49号)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武连镇武侯村五组的集体土地12.18亩,其中:耕地12.15亩;非耕地0.03亩。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400.00元/亩、非耕地为102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2240.00元/亩、非耕地为6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广府办发〔2010〕4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规定标准和实际数量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038.00元/亩。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的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人员安置途径:本次应安置劳动力人数4人,农转非人数11人,所有农转非人员均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并依照自愿原则参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的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发出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名义向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送达地点:武连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赵珊 联系方式:15882003233
(二)本方案在公告征求意见后,报剑阁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11月12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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