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剑阁县外资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4-24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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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外资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剑府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已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剑阁县且不减少注册资本”删除。《实施细则(试行)》其他内容不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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