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74032/2026-0502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6-05-18 |
| 发布时间: 2026-05-18 | 发文字号: 剑府发〔2026〕2号 | 公文种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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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发〔2026〕2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剑阁县老鹰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剑阁县老鹰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4日
剑阁县老鹰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剑阁县老鹰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四川省剑阁县老鹰嘴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以下简称《初设报告》),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老鹰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需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履行相关职能职责。
第二章 实物指标认定
第五条 实物指标调查基准年为2019年。实物指标以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无异议、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数量为准。
第六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老鹰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9﹞74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及《停建通告》延期通知(WB﹝2020﹞0694-2号)有关规定,实物指标调查后到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时,产生的增长人口经有关各方按规定审核后可计列为移民人口。
第七条 搬迁安置前应按照《剑阁县老鹰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人口核定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对协议签订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再调整。
第八条 移民人口应严格执行《停建通告》,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建设征地区的户籍管理,对违反《停建通告》规定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第三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九条 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地面附着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搬迁安置新址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型水利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等。
第十条 被征占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交付被征占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并形成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十一条 实物补偿补助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兑付给移民;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按地类年亩产值分年度兑付。
第十二条 分散安置计列新址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其中:新址征地补偿费用于新建房屋用地,由安置地村民委员会协助调整;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场地平整及挡护、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道路工程等建设。
第十三条 有房无户的新址征地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搬迁补助费,根据《初设报告》确定的标准兑付。
第十四条 移民补偿补助费根据搬迁安置进度以户为单位分期兑付。
第四章 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十六条 根据《初设报告》《老鹰嘴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意愿征求一事一议会议决议》,老鹰嘴水库移民生产安置全部采用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是指对征收土地数量比例较小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后,应由其承诺负责安置移民。
第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审定的《初设报告》执行。
第十九条 老鹰嘴水库工程移民生产安置资金来源为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条 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蓄水影响需要搬迁的人口。
第二十一条 移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建房用地。
(一)移民户搬迁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几处房产的,按一户计算。
(二)在实物指标调查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的,按一户计算;未婚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一户计算。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房屋出卖、转让、赠予他人的,按原户计算。
(四)有房无户的建房用地根据《初设报告》计算。
(五)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建设用地根据老鹰嘴水库建设相关规范和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面积计列。
(六)经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二十二条 搬迁安置采取分散安置方式。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组,移民根据地质地形、水、电、路等各项条件自主选择建房地点,安置地村民委员会协助调整建设用地;建房用地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川府发﹝1999﹞63号)规定,我县属于四川盆地盆周山区,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为山区。确定全县住房用地面积每人不超过50m2。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m2。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第六章 户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乡镇内安置的应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户籍变更登记;跨乡镇安置的应由迁出地和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为移民办理户籍迁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村移民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审核、管理按照国家、省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移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安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剑阁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剑阁县老鹰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及补偿补助行为,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四川省剑阁县老鹰嘴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人口为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需恢复生产或生活条件的人口。
第三条 移民安置人口包括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第四条 生产安置人口的界定:
(一)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二)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生产资料受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影响的程度为基础计算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T 290-2024)》规定,对以耕(园)地为主要生产资料者,按照工程建设征收涉及村、组被征收的耕(园)地,除以该村、组被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园)地数量计算,并考虑土地质量因素。
(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老鹰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9﹞74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及《停建通告》延期通知(WB﹝2020﹞0694-2号)有关规定,实物指标调查后到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时,符合《停建通告》增长的人口经有关各方审核后可计列为生产安置人口。
第五条 搬迁安置人口的界定:
(一)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居住在居民迁移线范围内的人口和居住在迁移线外受影响按规定需要搬迁的人口。可由下列几种人口组成:
1.居住在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的调查人口。
2.居住在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且必须迁移的调查人口。
3.随迁人口,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外,且规划需随现状农村居民点远(外)迁的剩余零星住户的调查人口。
4.扩迁人口,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外的生产安置人口中,无法就近农业安置必须远(外)迁安置的调查人口。
5.其他搬迁安置人口,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二)根据《停建通告》有关规定,实物指标调查后到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时,符合《停建通告》增长的人口经有关各方审核后可计列为搬迁安置人口。
第六条 移民人口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移民人口以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前最后核定的人口为准。
(二)农村移民户中,没有承包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户籍迁入的人口,属搬迁安置人口。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前,将全家户口迁出建设征地范围外,实物指标登记后又要求将全家户口迁回的,不作为移民人口。
(四)符合《停建通知》规定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人口,家庭成员户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已作调查登记,本人户籍在建设征地范围管理部门管辖所在地,虽未作调查登记,可作为搬迁安置人口。
(五)已农转非在农村有住房的人口,实物指标调查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属搬迁人口,不作生产安置。
(六)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前,将子女户口迁出建设征地区,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又要求将子女户口迁回的,不作为移民人口。
(七)移民户中的大中专学生按以下情形处理:
1.在搬迁安置时未毕业的,按移民人口对待;
2.在搬迁安置前毕业未就业的,若本人户口仍在征地范围内,按移民人口对待;
3.若户口已迁出征地范围,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回原籍,在签订搬迁协议前已迁回的,按移民人口对待;
4.将户口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按搬迁人口对待。
(八)实物指标调查后,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人口不计入移民人口。
(九)有房无户是指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而无该房屋所在地户籍,不属移民人口。
(十)搬迁时移民户中的退役回户义务兵和现役义务兵,按移民人口对待,随户搬迁。
(十一)搬迁时移民户中的服刑人员,按移民人口对待,随户搬迁。
(十二)实物指标调查时,已婚嫁出建设征地区,户籍已迁出,因离婚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将户籍迁回的,不符合《停建通告》规定,不属移民人口。
(十三)以下情况可以分户:
1.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搬迁前已结婚的移民子女,如经济独立、生活分开并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分户;
2.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夫妻离婚要求分户的,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乡(镇)审核意见,可以分户(因分户人为造成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口无人照管的,或人为将老年夫妻分开入户到两个家庭的除外);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余的在移民搬迁前,一律不予办理分户。
(十四)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夫妻双方分开登记的,搬迁安置时按一户对待。
(十五)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夫妻和未婚子女分开登记的,如搬迁时仍生活在一起且未结婚的,搬迁安置时按一户对待。
第七条 符合新增移民人口条件的,由移民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确认、报县移民部门审查和公示无异议后,计入移民人口。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剑阁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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