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剑阁县旅游交通组织临时停车场建设项目范围内失去原有功效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实施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范围:剑阁县旅游交通组织临时停车场建设项目临时建(构)筑物(天赐温泉二期范围内)具体范围详见补偿范围图。
二、征收补偿的目的:归还天赐温泉二期用地。
三、征收补偿部门: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补偿实施主体:下寺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旅游交通组织临时停车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征收补偿的决定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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