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废止)

发布日期:2021-02-05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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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解读

剑府通〔2021〕1号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噪声污染,防止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一)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可在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及场所

(一)禁止燃放区域:剑阁县城区、普安镇全域为全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其中县城区东滨大道河堤、龙江大道小广场以及普安镇东门桥河坝为烟花爆竹限放管控区域。为尊重传统民俗,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广大市民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在限放管控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林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责任主体,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依法划定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区域,并予以公告实行。

(二)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以及烟花爆竹原材料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限燃规定,主动劝阻和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剑阁县公安局0839-5208110,剑阁县应急管理局0839-6600965。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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