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剑阁县委员会党校因保管不善,将剑国用(2009)第073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中国共产党剑阁县委员会党校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