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发宗因保管不善,将剑国用(1997)第211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因原权利人达桂清死亡,故由买家刘发宗声明。
声明人:刘发宗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