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刘建保管不善,将剑国用(99)字第4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不动产坐落于剑阁县盐店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刘建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