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办理的“任大君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案”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如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剑阁县水利局反馈。
联系人:陈俊威
联系电话:0839-6602347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
任大君 |
/ |
/ |
/ |
剑水罚决字〔202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
2025年4月23日,任大君在剑阁县普安镇剑公社区污水处理厂旁(闻溪河内)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挖取砂石料560立方米,河道石料120立方米,共计违法所得984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
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 |
20 |
0.984 |
|
2025/7/18 |
2028/7/18 |
2028/7/18 |
剑阁县水利局 |
115107210084744032 |
剑阁县水利局 |
115107210084744032 |
|
否 |
剑阁县水利局
202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