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唐德丰保管不善,将剑C字第3285号、剑 C字第454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不动产坐落于剑张王镇青龙街。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唐德丰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