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王龙国保管不善,将剑林权证字(2009)第51082302000198号林权证书遗失,林地坐落于开封镇马灯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王龙国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