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剑房权证第5108230001391号、剑房权证第5108230001392号)
2025-07-10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因四川省烟草公司广元市公司剑阁分公司保管不善,将剑房权证第5108230001391号、剑房权证第5108230001392号产权证书遗失,不动产坐落于柳沟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司委托嘉容德代为声明。

声明人:嘉容德

2025年7月10日

版权所有: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 蜀ICP备06003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