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不善,将剑国用(2012)第017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土地坐落于剑阁县普安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张碧山提出申请)
声明人:张碧山
2025年6月4日
因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不善,将剑国用(2012)第017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土地坐落于剑阁县普安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张碧山提出申请)
声明人:张碧山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