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2017)剑阁县不动产权第0004250、0004247号)
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保管不善,将(川(2017)剑阁县不动产权第0004250、0004247号)两本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公司两本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3月6日
(川(2017)剑阁县不动产权第0004250、0004247号)
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保管不善,将(川(2017)剑阁县不动产权第0004250、0004247号)两本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公司两本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广元市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