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剑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2-12-07  来源:县发展改革局

下寺镇、普安镇、剑门关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剑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29日



剑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城区停车资源利用率,有效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剑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贯彻缓堵保畅相关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扩大城区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推进开放共享;结合县行政区域内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因素,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收费范围

剑阁县下寺镇、普安镇、剑门关镇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放泊位和停车场(库、泊位)。

三、区域划分

剑阁县下寺镇、普安镇、剑门关镇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标准。

四、车型划分

根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和《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相关规定,小型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公安交警部门车型划分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仅限于停放小型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收取停放服务费。每个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泊位日间8:00(含)至22:00为1个计费周期,停放20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停放时间超过20分钟且未超过2小时,停车费2元,2小时后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1元,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夜间22:00(含)至次日8:00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停放20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

公共停车场不分室内室外、不分地上地下、不分区域地段、不分日间夜间,均执行同一标准。

小型车停放时间超过20分钟且未超过1小时,停车费2元,1小时后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1元,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中型车停放时间超过20分钟且未超过1小时,停车费4元,1小时后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1元,每天最高不超过15元;大型车停放时间超过20分钟且未超过1小时,停车费6元,1小时后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1元,每天最高不超过20元;摩托车停放时间超过20分钟且未超过5小时,停车费1元,5小时后每5小时(不足5小时按5小时计算)加收1元。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参照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六、停车减免规定

(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殡葬服务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免费停放;

(2)按有关法规规定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3)新能源汽车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

(4)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5)各类停车场(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免费。

七、收费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收费管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性公用性对外开放的停车场所、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定期公开收支信息。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经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使用规定票据,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或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服务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不执行减免规定以及凭借区域优势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予公开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电瓶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停放应严格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在划定区域规范停放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不得凭借区域优势随意制定过高收费标准。物业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产权划分,属业主共有的,由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按“公开、公平、合理”原则综合确定。

九、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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