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基本信息
| 标题 | 农村户口回迁 | ||
| 写信时间 | 2025-05-12 | ||
| 2012年因结婚将房口迁至男方,因男方为城镇户口,于2018年因离婚迁回剑阁老家,迁回时不能回到原有农村户口,因最近看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8条对成员身份资格的法定保留作出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该条规定为法定保留事项,不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决定。是否县公安局已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细则出台,如可以户籍变更,需要哪些资料。 | |||
信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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