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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规定,现对我局2023年(12月09日-12月21日)办理的行政许可信息登记情况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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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规定,现对我局2023年(12月18日-12月22日)办理的行政许可信息登记情况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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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规定,现对我局2023年(12月22日-12月29日)办理的行政许可信息登记情况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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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规定,现对我局2023年(1月5日-1月12日)办理的行政许可信息登记情况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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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规定,现对我局2024年(1月5日-1月16日)办理的行政许可信息登记情况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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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规定,现对我局2023年(1月15日-1月19日)办理的行政许可信息登记情况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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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规定,现对我局2024年(1月22日-1月26日)办理的行政许可信息登记情况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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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规定,现对我局2024年(1月17日-2月2日)办理的行政许可信息登记情况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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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规定,现对我局2024年(1月18日-2月2日)办理的行政许可信息登记情况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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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规定,现对我局2024年(1月29日-2月2日)办理的行政许可信息登记情况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名称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