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合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剑阁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剑府发〔2014〕15号),从2014年4月21日起实施。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有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档次及对应的政府补贴为: (单位:元)
个 人缴 费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
政 府 补 贴 | 40 | 45 | 50 | 60 | 65 | 70 | 75 | 80 | 100 | 120 | 160 | ||||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代缴保费群体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县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全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每人每月75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4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村(居)民委员会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七、丧葬补助
丧葬补助金计发标准为:1000元×本人正常缴费年限÷本人应参保缴费年限(正常缴费年限是指:当年缴当年的缴费年限〈不含补缴年限〉;应参保缴费年限是指:符合参保条件年度起到年满60周岁或缴费期间死亡年度止的年限)。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剑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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