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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规范住宿行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机构: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9-24 11:14 字体: [ ]

各住宿经营主体:

为维护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住宿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县住宿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住宿经营主体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一)标价方式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网络预订平台页面,应全面、清晰公示各类客房的价格、计价单位、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优惠活动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标价内容应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使用模糊、易引起误解的标价方式。

(二)价格变动

若客房价格发生变动,必须提前调整标价,并确保消费者在预订前能够明确知晓最新价格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客房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网络平台标价

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客房的,要确保网络页面展示的价格、房型、服务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因信息不实误导消费者。同时,应按照平台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设置价格展示和预订流程。

三、严禁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一)禁止价格欺诈

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如押金、退房政策、额外收费项目等。

(二)禁止哄抬价格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住宿价格大幅度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不合理地提高客房价格;不得在销售客房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三)禁止价格垄断行为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四、违法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有哄抬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构成价格垄断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节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增加巡查检查频次,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的住宿经营主体,依法从严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各住宿经营主体须高度重视节日期间价格监管要求,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为核心,逐项对照告诫书规定开展自查整改,切实杜绝价格失信行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住宿消费氛围,助力节日市场平稳运行。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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