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剑府通〔2025〕46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5-07-16 17:54 字体: [ ]

剑府通〔2025〕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双鱼石区块栖霞组气藏试采地面工程(双鱼X131井、双鱼X133井)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609号)批准,需征收剑阁县盐店镇双马村三组、秀钟乡青岭村一组集体土地0.9268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5〕609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4月24日

二、批准用途

用于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社区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盐店镇

双马村三组

0.5656

0.5656

0.4481




0.1175



秀钟乡

青岭村一组

0.3612

0.3612

0.3612







合计

0.9268

0.9268

0.8093




0.1175



四、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批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剑阁县双鱼001-X3井、双探102井、双鱼001-H2井、双鱼001-X7井、双探101井、双鱼X133井、双鱼X131井、双探10井项目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15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六、公告时间

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14日。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