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5〕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道X123国光至元山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291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291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2月9日
(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征收土地位于剑阁县开封镇、王河镇、元山镇。共征收集体土地22.1699公顷,其中农用地21.5827公顷〔耕地6.1563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4285公顷)、园地0.5390公顷、林地13.6820公顷、其他农用地1.2054公顷〕、建设用地0.587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项目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道X123国光至元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33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四、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五、农房拆迁实施主体
王河镇人民政府、元山镇人民政府。
六、公告时间
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14日。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告时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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