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函〔2025〕49号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撤销元山烈士陵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剑退役军人〔202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请示》有关事项。
二、请你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烈士遗骸集中安葬、史料保存等事宜。
特此批复。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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