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5-05-16 15:25 字体: [ ]

文字解读:《剑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图读懂:《剑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剑府办函〔202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剑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来川来广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剑阁县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毗邻市或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开展灾情研判、趋势分析、需求评估;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协调解决应急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的工作沟通;

(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

(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乡镇和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拨运输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乡镇分行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上报至相关县级行业部门汇总分析后,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乡镇、相关行业部门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初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相关涉灾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

4.1.2对造成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上报,同时报送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如遇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5 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可能的,县人民政府或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上级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核定灾情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乡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官方微信、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融媒体中心和县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2万人以上。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或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启动应急机制

(1)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县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内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协助受灾乡镇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5)县人武部、武警剑阁中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受灾人员救助

(1)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2)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内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3)县人武部、武警剑阁中队根据需要,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4)县公安局指导受灾乡镇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等工作;

(5)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县财政局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7)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调拨指令,必要时向上级请求救灾物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县发改局及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9)县经信科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10)剑阁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1)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受灾乡镇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受灾乡镇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2)县经信科局组织协调国网剑阁供电分公司做好受灾乡镇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县水利局指导受灾乡镇水利工程设施修复、应急供水等工作;

(4)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5)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

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教育局、县经信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四川省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制度》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的统一部署,组织受灾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

(2)县公务和外事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援助工作;

(3)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县红十字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信息发布工作

(1)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2)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9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或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响应后,县政府常务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启动应急机制

(1)县政府常务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县政府常务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启动应急机制其余工作与启动一级响应一致。

受灾人员救助

(1)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2)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内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做好受灾群众转移、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3)县人武部、武警剑阁中队根据需要,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4)县公安局指导受灾乡镇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等工作;

(5)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及时调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向受灾乡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救灾物资支援;

(7)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基础设施恢复,灾情信息管理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信息发布工作与启动一级响应一致。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6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或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做好救灾款物使用;

(5)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受灾乡镇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县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协助受灾乡镇做好受灾群众转移、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受灾乡镇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或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响应措施

启动四级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视情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响应措施其余工作与启动三级响应一致。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灾情态势会商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启动自然灾害三级以上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相关乡镇通报,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对应的应急措施,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受灾乡镇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县财政局。

6.2冬春救助

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2.1每年9月中旬,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9月下旬,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6.2.2县应急管理局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6.2.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受灾乡镇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救灾资金需求。待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根据乡镇申请视情调拨物资予以支持。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2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建评估小组,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乡镇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作出响应的人民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各级政府应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县委、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资金增长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县委、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灾害风险等级高的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划适度的原则,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自然灾害事故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中风险及以上地区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中风险以下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可视情调减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所需物资或按较低响应等级储备。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合理配置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模式,在以多种模式结合的储备中,原则上政府实物储备规模不低于所需物资的50%。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管理制度,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实现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化联网管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及设施保障

7.4.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乡镇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指挥调度、会商研判等设施设备和系统。

7.4.2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在人口密集的聚居点,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装备配备。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社、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支持和鼓励县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引进与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适合剑阁县情的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7.8.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7.8.2组织开展对乡镇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县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乡镇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八、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演练,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 乡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方案的指导,督促动态完善方案。

8.2.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5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5年5月13日起实施。《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剑府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