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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4-01-11 17:44 字体: [ ]

文字解读:《剑阁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图解:《剑阁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剑府办函〔2023〕17号

县级有关部门,剑阁经开区管委会,县属各国有企业:

《剑阁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剑阁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我县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决策部署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县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聘用的人员,或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人员及随军家属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县属国有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五条  确因经营需要,县属国有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和临聘方式聘用人员的,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人员聘用方案(包括且不限于岗位、数量、薪酬以及用工条件)。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直接监管企业报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审批,其余二级及以下级次公司报上一级公司审核后,再报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备案。劳务派遣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得从事党建、财务、综合文秘、工程项目业主代表等管理性质工作。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或同一集团下属企业之间人员调动,按程序报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审批。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招聘员工一般每年一次,特殊需要的可另行申报。

第二章  招聘计划及审批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第九条  招聘计划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自然补充。因到龄退休减员补充新人员,相应岗位按照不高于1:1原则进行补充;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下降的不得新进人员;近五年来主营业务明显萎缩的应按比例减员,具体由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审核。

(二)新业务增员。县属国有企业开办新公司、新建生产线等新增业务需要增加人员的,必须按照岗位需要,分期分批招聘人员,从严招聘管理人员,一般情况生产性企业管理人员占比不超过10%,非生产性企业管理人员占比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20%,具体由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审核确定。

第十条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招聘计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需求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提出计划;

(二)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直接监管企业直接由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审批;二级及以下级次公司由上一级集团公司进行审核、汇总,并以一级公司为主体进行申报;

(三)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进行初审;

(四)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五)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人数;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由需求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设置资格条件,招聘实施中不得擅自改变和降低资格条件。招聘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协作,职业素养优良;

(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基本义务;

(三)除一线员工、特殊岗位外,招聘的员工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的相应职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公开报名;

(四)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政审;

(八)确定拟聘人员;

(九)公示;

(十)聘任。

上述程序第(一)至(五)项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县属国有企业派人参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招聘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章  聘用和解聘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报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备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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