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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剑阁县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公办区域性养老机构开展社会供养服务收费标准方案》意见建议的公示

发布机构: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2-02-15 11:32 字体: [ ]

为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广泛发展,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行为,逐步完善社会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等要求,县发改局会同县民政经征求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公办区域性养老机构开展社会供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拟定方案》。现予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2月25日17:00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县发展改革局价格管理股,联系人及电话:王永亮 0839-6600288,邮箱531221598@qq.com。县民政局养老股,联系人及电话:张洪武 0839-6603207 邮箱1500805908@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明确公办区域性养老机构开展社会供养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剑阁县民政局

2022年2月15日















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剑阁县民政局

关于明确公办区域性养老机构开展社会供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剑阁县农村敬老院管理中心:

为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广泛发展,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行为,逐步完善社会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要求,现就我县公办区域性养老机构开展社会供养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除国家基本保障政策范围内实行免费政策外,面向其他社会老年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对象。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拟定床位费。普通双人间床位费收费标准每月为290元,单人间不超过每月380元。

(二)拟定护理费。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托养老人每月39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社会托养老人每月57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社会托养老人每月1200元。

(三)其他个性化服务收费。由公办养老机构按照供养老人或其委托人的需求,其个性化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以协议形式明确,共同遵守约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内,县发展改革局会将同县民政局根据收费政策评估和运行情况,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国家基本保障政策。农村的公办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三无”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在满足兜底保障需求的基础上,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二)规范农村养老机构收费和服务行为。根据制定农村养老机构收费政策,各公办养老机构及时做好公示宣传,明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加强学习教育,提升农村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整体素养和服务水平,得到广大老年人的支持和理解。
(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此次收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和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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