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项目类
1.专家门诊挂号费、院际会诊费、出诊费、导医服务费等。
2.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医疗服务费、自请特别护士费、查房费、特别护理费(除气性坏疽、破伤风等特殊传染病)、上门服务费、出院随访费、母子全程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包括处方、发票、医嘱、检查报告单等)、微机查询与管理费、打印纸张费、各种账单工本费、医疗信息卡、药品袋费等。
4.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等。
5.调温费(取暖费、降温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害公物赔偿等费。
6.除普通病房床位、监护病房床位以外的其他病房床位费。
7.陪护费、陪床(伴)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等。
8.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9.膳食费。
10.鲜花与插花费。
11.卫生餐具、脸盆、便盆、痰盂、口杯、卫生纸、床单(套)、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费用。
12.肥皂水、消毒剂(液)、漱口液、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3.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14.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费用。
15.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
16.在境外就医的。
二、非疾病治疗或特殊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正口吃、矫斜眼、眼睑下垂(内翻)、切多指(趾)、包皮环切、“O”形腿、“X”形腿、疤痕、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如智测)、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个人自行的各种健康体检。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
7.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精神病人除外)、健康咨询、饮食咨询、家庭巡诊、传染病访视、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眼、义齿、义肢、肢架、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腹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磁疗胸罩、畸形鞋垫、药枕、热敷袋、压脉袋、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腰带、被褥、人工肛袋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
3.采用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监督规定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以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手术。
2.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等诊疗项目。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近视、失聪、口吃矫正和正颌治疗。
5.气功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与暗示治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音乐疗法、催眠疗法、食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和节育手术的诊疗项目。
7.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8.全血、成分血及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9.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五、疾病类
1.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
2.人工流产(刮宫、引产)。
六、其他
1.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戒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他方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开会、进修、讲学、考察、洽谈、探亲、旅行期间在境外发生的诊疗项目。
3.工伤医疗费用。
4.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县医疗技术评估委员会评估,确认住院治疗终结成立,从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一切费用;挂床、冒名顶替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其一切费用。
5.自请医生、自寻单方、自购药品。
6.健康疗养和未经批准的康复疗养发生的医疗费。
7.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8.省规定的其它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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